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168号

各市地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经调查研究,现根据我省实际,对失业保险关系迁转问题做如下规定:

  1、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有关待遇。失业保险费不予划转。

   3、失业人员跨统筹市、地转移的,凭迁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不再划转。

  4、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顾全大局、确保发放的原则,积极协作,加强配合,及时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好参保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迁转工作。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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