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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321号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定点医疗机构:
一、2001年度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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