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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驻陕高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陕劳社字[2001]29号 省政府办公厅: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督[2001]6号督查单的要求,现就中央驻陕高校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西安市政府的意见 我们就西安交通大学等5所高校《关于中央驻陕高校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报告》(此文中央驻陕高校已抄报西安市政府)征求了西安市政府的意见,他们答复:西安交通大学等5所高校《关于中央驻陕高校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报告》已收到,市政府领导对此文没有批复。 另据我们从西安市劳动局和财政局了解到,中央驻陕高校医疗费划拨的原渠道是由中央财政划拨到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再全部返回到各高校。2000年中央财政划拨西安市财政局中央驻陕高校医疗费的标准为:一、二、三季度按每人每季度62.5元、四季度按每人每季度135元(四季度因医改原因增加了划拨经费)。2001年中央财政还未划拨中央驻陕高校的医疗费。 二、我省的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省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据此精神,中央驻陕高校应在西安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西安市的医保政策。 三、我们的意见 如果考虑到中央驻陕高校与省财政供养的高校之间在政策上统一、平衡等问题,也可将其纳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保范围,但须做好与西安市和原财政划拨渠道的协调和理顺工作。 以上情况,请省政府决定。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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