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61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1年1月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5%提高到6%;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工资总额的20%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另行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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