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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凌示范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陕劳社发[2001]335号
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上报的《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关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报告}(杨管人劳字[2001]11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1994年8号令,第九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可作适当调整"的规定和你区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年人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本区贫困户户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意你区将现执行的四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到二类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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